近日,山东临沂男子吴翔(化名)向澎湃新闻反映,2024年4月,他在偏执型精神疾病发作期间,被朋友陈某及众合银华临沂二公司工作人员等人以“联合授信”为名,在威海商业银行办理贷款50万元。在贷款审批及发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核他的精神状态,就签订了贷款合同。
这笔贷款当天转给了陈某,目前吴翔已经联系不上陈某。威海商业银行表示,吴翔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并无提及自己的患病情况且提供的资料完整、合理。在发放贷款前,银行客户经理已对贷款事项进行提醒。众合银华临沂二公司工作人员也称该过程不存在违规。
2024年11月4日,吴翔通过法院起诉陈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2024年11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补充证据。目前,尚未有新进展。
帮人贷款50万后钱款被转走,中介机构收超10万手续费
39岁的吴翔是山东临沂市某县的一名公职人员。据吴翔陈述,2022年,因工作压力,他患上偏执型精神病。临沂市荣军医院2024年10月18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亦显示,吴翔患有偏执型精神病。
2024年10月,临沂市荣军医院给吴翔开出的偏执型精神病的诊断书。
2024年4月13日,吴翔到临沂市荣军医院进行复诊。吴翔称,当晚,许久没联系的朋友陈某联系他,声称因离婚案银行卡被法院保全,需要一笔钱作为培训机构的周转资金,让他帮忙做一下见证贷款,只需银行征信记录就行。
吴翔称,次日,在众合银华临沂二公司的宋经理、陈某、威海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林经理等人的一系列操作后,他就完成了贷款流程。其间,当他询问是否为提供担保时,宋经理予以否认,称非担保行为,仅需帮忙联合授信,并反复强调是陈某用款陈某还款,如果陈某不还款,会起诉陈某收回贷款。
1月8日,根据吴翔提供的联系方式,澎湃新闻联系威海商业银行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林经理,对方电话中表示不是本人。1月13日,澎湃新闻联系众合银华临沂二公司宋经理,宋经理表示平常客户较多,自己会在微信上进行每个客户名字信息的备注,不记得有陈某这个客户,对于吴翔的事情也没有印象。
澎湃新闻注意到,吴翔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借款额度合同》共有15页,合同中吴翔为“借款人”和“收款人”,陈某仅为联系人。
澎湃新闻从案件银行流水中看到,2024年4月14日上午11时31分和11时41分,吴翔的邮储银行账户分别到账30万元、20万元贷款。12时24分,该账户向陈某转账50万元。
吴翔解释称,自己去邮储银行转账,当时工作人员询问其转款事由,他按照陈某和宋经理之前交代好的话语,谎称是借款给陈某。
银行流水信息显示,在吴翔给陈某转账50分钟后,陈某给众合银华的孙经理转出第一笔8万元的手续费。两个小时后,陈某第二次给孙经理转出2.25万元手续费。
当天,陈某为吴翔开具了借条,称借款50万元,将于2024年7月偿还,逾期期间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执行。
陈某与众和银华公司签订的贷款委托服务合同,50万贷款收取10.25万元服务费。
法院认为涉嫌经济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吴翔回家后进行回想,对事情产生怀疑,并告知了自己父母。之后吴翔多次催陈某还钱。
据吴翔表述,2024年4月到9月,陈某给银行还了6期利息,10月、11月是吴翔还。之后,陈某陆陆续续给其打钱,合计一共是6万元。11月底,吴翔开始完全联系不上陈某。
澎湃新闻注意到,陈某和中介机构签订的贷款委托服务合同上方标志为“众合银华”,而末尾所盖公章为:临沂锐莱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整理贷款材料、办理贷款等服务,服务费金额为金融机构放款金额的21.4%。陈某得到放款后,分两次共计转账给众和银华的孙经理102500元,就是服务费。
吴翔认为,威海商业银行临沂分行发放该笔贷款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没有严格审核贷款人的精神状态,也未告知贷款注意事项,贷款人在偏执性精神病发作期间,判断能力辨别能力欠佳,属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笔贷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次,陈某和众合银华临沂二公司的工作人员宋经理,涉嫌“AB”贷合同诈骗。
“AB”贷,一般是指借款人A因为信用不良或无法满足贷款条件,找到一个信用良好的人B作为借款人名义申请贷款。在贷款申请过程中,A会要求B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一旦贷款成功,A会使用贷款资金,而B则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年10月,吴翔向郯城县人民法院将陈某起诉。11月15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吴翔的请求。
郯城县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表示,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贷款中介机构联系有贷款需求但征信不良的被告陈某,并将被告陈某约到中介机构面谈,以被告陈某征信不良、需要请求担保为由,诱骗被告陈某联系其同学即原告吴翔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实则由原告向银行贷款后将贷款交由被告陈某使用,中介机构从中收取高额费用,该行为存在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的嫌疑,涉嫌经济犯罪。
郯城县人民法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郯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
银行称不存在违规,公安称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法院
2024年11月29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法制大队答复郯城县人民法院称,该院移送的吴翔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中介机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请补充中介机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交付财物的相关证据。该大队将案件退回了法院。
临沂兰山公安认为证据不足,让法院补充证据。受访者供图
2024年12月中旬,吴翔在临沂12345政务平台上提出诉求。威海商业银行针对该诉求进行了回复。答复中称,视频面签中显示客户状态清醒,业务办理时借款人吴翔与客户经理沟通过程谈吐正常并未有任何精神异样,因此吴翔业务办理时具备正常认知能力,客户经理无法判断吴翔是否处于精神异常状态。
答复还称,办理业务时,银行查询了借款人吴翔个税缴纳记录,吴翔个人所得税APP上显示为政府公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工资正常并且没有中断过,说明借款人吴翔具备正常工作能力、认知能力。
答复称,借款人吴翔申请放款后,借款人通过邮储手机银行转账把钱借给陈某的行为属于借款人吴翔自己的行为,“我行客户经理不知情,且我行无法跨行查询客户的资金流向”。
综上,威海商业银行认为该笔业务办理流程合规合理,借款人吴翔将贷款资金借给朋友陈某属于自主行为,该行已尽到告知其贷款应当自己使用的义务,不存在“AB”贷等不合规行为。
1月13日,威海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答复称,经过了解,吴翔申请贷款的时候,并没有提及他有精神病和提供相关的材料,银行按照正常的流程去搜集他的各项材料。该工作人员称,在借款的时候也提醒了吴翔不能借给他人使用,他当时也是明确表示知晓的。
对于吴翔给陈某转账的行为,威海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他们两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吴翔其中一个诉求是希望银行报警,帮他从陈某那边把钱给要回来。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和陈某之间并无关联,去报警时公安机关也没有接受。
1月13日,众和银华孙姓经理对澎湃新闻表示,“这事说得挺清楚,是(吴翔)同意了以后咱们才做的”,并称这事家属已经和单位领导聊完了,也给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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